上周日,袁Sir在送小孩学习美术时,遇到了一位久未碰面的小学同学,在攀谈中,得知这位同学前年辞职后,现在网上一德州扑克俱乐部充当牌手,并且月入不菲。这名同学也在知道我的职业后,询问充当牌手是否有法律风险,之前有没有经手过类似的案件被判赌博罪呢?

袁Sir由于从小对打牌和麻将无感,所以对德州扑克了解并没有很深入,只能答应他过几天给答复。这几天工作之余,我也检索了很多相关案例,在给同学答复之后,特地将我收集的资料整理成文,跟大家分享。
一、德州扑克和网络赌博的关系
由于网络的发展以及线下对于实体赌场的打击,网络赌博现早已取代传统实体赌场的地位,成为赌博类犯罪的重要载体。而德州扑克,作为一款老少咸宜的棋牌类游戏,自然而然也是网络赌博网站常见的赌博游戏之一。
在这种巨大的利益面前,一些赌博网站往往会招纳一些技术精湛的人充当牌手,陪目标客户一起打牌。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为线上德州扑克俱乐部充当专职牌手可能触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若存在串通、合伙操控赌博结果情形,还可能触犯诈骗罪。

二、赌博罪
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就构成赌博罪,
1、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根据司法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组织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上这四种情形,符合一种就属于聚众赌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以赌博为业的
“以赌博为业”的核心内涵有二:一是赌博的持续时间要求。行为人只有连续或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持续实施赌博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达到刑罚处罚的必要;二是赌博的赌资及危害后果要求。只有那些涉案赌资金额巨大,或者赌资来源个人或家庭主要收入,且对家庭生活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或者对社会造成其他重大的不利后果等才构成。
所以,认定为以赌博为业,并不需要当事人专职于赌博,哪怕他还有本职工作,依然有可能认定为以赌博为生。同时那些逢赌必赢的“赌神”,也不一定就会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一定要看其行为是否构成上述两内涵,危害大到必须要对其进行惩罚
《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开设赌场罪
如果案件整体定性开设赌场,牌手起帮助作用,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可认定为从犯。
注意这里的开设赌场罪并不只惩罚开设者,在赌场的开设过程中,有提供帮助,都可以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四、诈骗罪
如果牌手采取欺骗手段操控赌博结果,明显是以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则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相关案例
(2020)粤18刑终244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梁某在德州扑克模式的网络赌博平台上创建俱乐部,雇请人员担任牌手和客服,吸引赌客赌博。俱乐部由牌手和客服两个部门构成(工作地点分开),一天24小时运营。并对牌手和客服进行组织和日常管理、制定其工资和奖惩机制。牌手每班次4人,三班倒,一般每人在电脑上操作4-6个平台账号进行赌博,维持开设的赌博“房间",制造人气吸引其他赌客参赌。牌手输赢都归梁某,但赢的时候牌手可以获取10%提成。牌手还需要用笔记本记录好自己当班的输赢情况,再拍照发到微信工作群上,让客服人员登记。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梁某以牟利为目的,合伙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梁某龙及牌手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牌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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